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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及清理措施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蔡秋红] [日期:15-02-27] [热度:]


财政部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及清理措施


    
      核心提示:财政收回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

      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

      结余资金的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地方规定时间更为提前的,从其规定。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财政收回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暂存款”科目;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2014年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统计情况,对省级财政部门应交回结转结余资金,采取预上缴、后清算方式办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专项上解中央财政,年终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据实清算。

      为做好政策衔接 ,按照《通知》规定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交回上级财政或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的结转结余资金,在2015年2月28日前已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追溯调整;2月28日后不得再形成实际支出,否则须追溯调整。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并指出以后年度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比照上述方式办理。

      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逐步推进实行地方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杜绝各类虚假列支行为,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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