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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行业建设保险费用的含义及其分析
[来源:中天恒] [作者:革晓路] [日期:08-07-07] [热度:]

      近期通过对数个发电厂竣工结(决)算审计时发现,一些单位(包括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核(计)单位),将各类费用中所含的保险费用,其保险标的含义相互混淆,现对此作出如下分析:
      一、现场管理费、间接费中所含的保险费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〇〇二年第16号)规定:
      1、工程直接费/现场管理费/保险费:
      包括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的保险及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
      2、间接费/企业管理费/保险费
      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保险费用。
      注:此两项保险费用均属施工企业计入工程造价的费用,前者为施工企业按照预规以工程基本直接费用为计算基础列入现场管理费用中,后者为施工企业非现场施工管理的企业管理费用;计算基础为工程直接成本(费)。
      3、其他费用(待摊费用)/项目建设管理费/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工程保险费
工程保险费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设备、主副机(随主设备及口材料)构成影响工程进度、安全可能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而进行的保险费用。
计算办法:成套进口设备项目,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及保险公司协议标准计列;国产设备保险费由基本预备费支付,不再单独计列。
此项保险费用属为防范工程设备制造、运输等因素可能对建设工程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所投保的保险费用。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移交固定资产时此费用分摊入相对应的工程(移交)设备费用中;计算基础为设备项目投资。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
      1、其他费用(待摊费用)/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属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接轨、并根据国际惯例推行的工程保险。目的是指为防止因任何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损失,以及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对业主和施工单位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及近年来,我国以《民法通则》、《保险法》、《担保法》、《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法》、《港口法》、《航道法》、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为主的相关法律体系,且国家开发银行百分之八十以上贷款项目,都按要求投保建筑工程险和财产险,未买保险的施工企业无法参加工程竞标,未买保险的工程项目不许开工,国家开发银行1999年出台了《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此项保险费用属建安工程在建设期间,为防范、弥补发生人力不可抗力、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损失所投保的保险费用,在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移交固定资产时此费用分摊入相对应的建安工程费用中;建安工程投资为计算基础,可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分段实施。


      2、第三方责任险
      属在建设项目期间的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此项保险费用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为防范、弥补发生非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承包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以外的第三方,在地内及邻近区域因本工程建设施工导致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所投保的保险费用,在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移交固定资产时此费用分摊入相对应的建安工程费用中;依据建安工程费、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计算。

革  晓  路
200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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